(2015)东民初字第07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宁雪与侯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雪,侯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125号原告马宁雪,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委托代理人苏梓益,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兴,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原告马宁雪诉被告侯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宁雪委托代理人苏梓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志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侯志兴于2010年4月17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侯志兴偿还原告马宁雪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侯志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侯志兴于2010年4月17日向原告马宁雪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侯志兴应予履行偿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志兴偿还原告马宁雪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准,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年利率按照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班银安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