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村民委员会与毕玉萍、梁维、梁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村民委员会,毕玉萍,梁维,梁丹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陈景利,该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赵洪党,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玉萍。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峰,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维。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峰,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丹。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峰,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场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毕玉萍、梁维、梁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场村委会申请再审称:梁衍祥系毕玉萍之夫,梁维、梁丹之父。其对于梁衍祥续包江北土地的事实并无异议,关键是续包期限存在重大篡改问题。2011年5月6日二场村委会记录是经过篡改后形成,应该是续包1年,并非续包9年。二场村委会于2011年9月15日出具的12万元收款收据系白条,是当时二场村委会主任韩忠友违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收款程序,与梁衍祥私下串通所制造的假证,以制造土地续包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假象。因此,梁衍祥与二场村委会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江北土地承包期延续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二场村委会与梁衍祥签订的《江北土地承包期延续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在梁衍祥与二场村委会签订的《承租江北土地协议书》履行届满前,双方又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了《江北土地承包期延续协议》,二场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承包给梁衍祥经营是经二场村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已按此协议约定实际履行,二场村委会在履行期间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亦未提出异议,故原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二场村委会虽主张二场村委会2011年5月6日会议记录中承包期限有篡改,但未举示出充分证据证明,且该记录系经二场村委会盖章确认。二场村委会主张二场村委会于2011年9月15日出具的12万元收款收据属于违法制造的假证,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二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