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呈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德垣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法定代表人张丙江,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垣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哈叭沁南山沟。法定代表人吴井红,经理。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垣呈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垣呈矿业有限公司给付5.298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