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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春刚与高云富、杨军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刚,高云富,杨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刚,男。被执行人高云富,男。被执行人杨军昌,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杨春刚与高云富、杨军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裕商初字第14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高云富、杨军昌应支付申请人杨春刚案款34500.0元,承担执行费41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4917.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云富、杨军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富裕民执字第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