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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亮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亮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99号罪犯杨亮江,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梧江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亮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亮江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1月25日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欠产5%被扣1次分,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4分。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亮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