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金安与高志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安,高志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915号原告王金安。委托代理人武建锋、宋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安诉被告高志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