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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金安与高志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安,高志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915号原告王金安。委托代理人武建锋、宋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安诉被告高志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