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59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1月生,汉族,住保定市东风东路。被告严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现在定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代 倩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