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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郭洪娜与河南亚细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娜,河南亚细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郭洪娜,女。被告河南亚细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本院在审理程红娜诉被告河南亚细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娜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亚细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洪娜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娜撤回对被告河南亚细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洪娜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柯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