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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志瑶、王小勇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瑶,王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瑶,男。被执行人王小勇,地址尉氏县。王志瑶与王小勇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小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瑶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面无正文)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