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王少春、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王少春,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王少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小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凤云与王少春、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