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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25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