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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长锋与时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锋,时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孙长锋,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张李乡后楼村楼西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被执行人:时联,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张李乡时寺街道*组***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申请执行人孙长锋与被执行人时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长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时联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29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联下落不明,经查各大商业银行均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990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