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俊秀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贾明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秀,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贾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异7号案外人吉民,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道北东街丰泽巷*号。申请执行人郭俊秀,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新生村西关堡前巷**号*室。被执行人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正达电器商场。法定代表人王正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正义,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开源农机小区美的家苑***室。被执行人贾明娟,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正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秀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贾明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民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吉民称,2013年9月5日、2014年12月14日、2015年3月26日,被执行人王正义、贾明娟夫妇二人因生意周转分三次向我借款50万元,因无力偿还,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正义、贾明娟所有位于太风路凯源农机小区美的嘉苑101室单元楼一套用以抵顶所欠的我50万元债务,因双方均为多年朋友,其二人又无其他住处,所以约定让他们租住该单元楼到2017年3月15日再搬离。但在2016年3月18日该单元楼被闻喜县人民法院查封了,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解除查封,停止执行。本院查明,闻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俊秀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贾明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晋0823执14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正义、贾明娟位于闻喜县凯源农机小区美的家苑101室(二楼平台)单元楼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案外人吉民持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房屋买卖合同及三份借款单据作为证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单元楼在法院查封前已将此单元楼卖给自己。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案外人吉民所提执行异议,不足以充分证明本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单元楼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民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洲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地点执行二庭讨论人员张毅张建国白笑平讨论关于吉民的异议案。案件基本情况:白笑平:被执行人王正义、贾明娟从2016年3月日在我院产生多起案件,且每期案件均有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正义、贾明娟的财产,异议人吉民所提标的异议系我院在2016年3月11日所查封的财产。异议人提供三份借款单据,分别为2013年9月5日由王正义、闻喜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万元借据,2014年12月14日由正达电器王正义出具的10万元借据,2015年3月26日由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贾明娟出具的20万元借据,上述借据中有35.65万元为转账,7万元为替王正义垫付购车款,剩余7.35万元为现金给付王正义。张毅:他所提的异议和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对本院执行程序中所查封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应该驳回。张建国:同意。合议庭讨论结果:驳回吉民的异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