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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远平与冯发友、张远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平,冯发友,张远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平。被执行人冯发友。被执行人张远翠。申请执行人张远平与被执行人冯发友、张远翠申请执行支付令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5民督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冯发友、张远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6313元,或扣留、提取其456313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456313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