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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何晓文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文,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异15号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住所地:黄骅市市区205国道东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58544144-1。负责人:苏俊智,行长。申请执行人:何晓文,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黄骅市。被执行人:王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已病故)本院在执行何晓文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黄骅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林于2016年2月23日因病死亡,黄骅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4月11日注销其户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现被执行人王林因病死亡,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与申请人何晓文、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一案的审查。审判长  郭文阁审判员  刘志政审判员  郭庆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