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娜仁花与那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花,那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610号原告娜仁花,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那染,又名那仁特格素,男,出生年月日未提供,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娜仁花诉被告那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娜仁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陈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