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晓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94号罪犯李晓安,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2515.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晓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晓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晓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安在服刑考核期间,2015年6月因违规考核分扣三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1813元。此次减刑仅履行民事赔偿款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