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延目,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