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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金国与高汝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国,高汝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国被执行人:高汝歧申请执行人李金国与被执行人高汝歧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汝歧账户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