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伟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73号罪犯陈伟,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