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陈传伟、王闪闪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陈传伟,王闪闪,王献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陶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杨培,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伟,男,1983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闪闪,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献桃,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诉被告陈传伟、王闪闪、王献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当事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