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89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