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市丰荷苗木专业合作社、祝丽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丰荷苗木专业合作社,祝丽新,朱红燕,徐亿忠,曾建玲,汪彩霞,郑炳修,汪彩英,蒋志亮,徐小芬,余军,余彩燕,毛立权,祝丽平,江山市绿霖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644号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环城西路12幢1号。法定代表人蔡惠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萍,女,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系原告公司风险部员工,住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中路9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亚迎,女,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系原告公司风险部员工,住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路49-3幢二单元203室。被告江山市丰荷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贺基贺承7号。法定代表人祝丽新,系合作社负责人。被告祝丽新。被告朱红燕。被告徐亿忠。被告曾建玲。被告汪彩霞。被告郑炳修。被告汪彩英。被告蒋志亮。被告徐小芬。被告余军。被告余彩燕。被告毛立权。被告祝丽平。被告江山市绿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陶村村黄陈岗60号。法定代表人毛立权,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丰荷苗木专业合作社、祝丽新、朱红燕、徐亿忠、曾建玲、汪彩霞、郑炳修、汪彩英、蒋志亮、徐小芬、余军、余彩燕、毛立权、祝丽平、江山市绿霖园林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即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魁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琪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