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积帅诉被告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积帅,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行初字第25-1号原告:冯积帅,男,成年。委托代理人:林德战,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金莲,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桔子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林兜培。委托代理人:阮建荣,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积帅诉被告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积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积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麦宗硕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明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