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沈某。被告:陈某,系二原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