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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沈某。被告:陈某,系二原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