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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14号原告丁某甲。被告张某。原告丁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志勇、张琳、人民陪审员周玉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张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丁某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反而矛盾加深,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丁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成人。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丁某甲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一儿一女,原告丁某甲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已经有了别的女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丁某丙,原告丁某甲以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为由,曾于2014年3月26日到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原告丁某甲于2014年12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丁某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确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10月27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页、婚姻关系记录证明、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为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既是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当事人不予离婚后,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再次起诉离婚,尚未达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规定,虽然原告丁某甲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再次起诉离婚并非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至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原因,在丁某甲提出离婚的几年时间里,双方均不能妥善处理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矛盾及问题,互相查找自身原因,而将离婚的原因归结为一方,有推卸责任之嫌。双方对夫妻感情发生多次危机均有责任,均应检视各自的行为。双方应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和睦的家庭,为未成年的子女提供一个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对原告丁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审 判 长  邹志勇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