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078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大峰与张永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峰,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078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峰,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永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现住东阳市。原告郭大峰与被告张永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大峰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大峰未实现债权1249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永成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0783执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