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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2181号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博。委托代理人:叶振宁、陈正钢,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进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11元,由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