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与刘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刘立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930号原告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大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华,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县桑梓镇马道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肖宝珠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人民陪审员 刘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