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修文县龙场镇罗锡桢租车行与廖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文县龙场镇罗锡桢租车行,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修文县龙场镇罗锡桢租车行,注册号:520123600112025,住所地修文县经营者罗锡桢。被执行人廖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龙场镇罗锡桢租车行申请执行廖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贵G×××××号帕萨特小轿车、支付汽车租金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新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修文县龙场镇罗锡桢租车行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巫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