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代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均,陈德云,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682号原告王代均,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云,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029-X。法定代表人黎志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3706-6。负责人刘明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均诉被告陈德云、被告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代均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1300元,多交纳的65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