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商其凤与王洪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其凤,王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商其凤。被执行人:王洪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洪强存款或收入15854.78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树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