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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新世界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新世界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86号申请人赤峰新世界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岳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欣,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增民,经理。申请人赤峰新世界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新世界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