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19时许,在张北县酵母厂北面的十字路口处,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冀G**尼桑轿车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因赔偿事宜杨某甲对张某心生怨气,于是驾车追其至张北县陈羊沟新民居门口处,将车停在张某出租车的前面,随后,杨某甲用拳脚对张某进行殴打。期间又来了两名年轻男子与杨某甲共同对张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乔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轻伤害案件和解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冀G**尼桑轿车到张北县酵母厂北面的十字路口处,追尾刮擦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杨某甲赔偿了张某200元人民币。杨某甲因此心生怨气,于是驾车追张某至张北县陈羊沟新民居门口处,将车停在张某出租车的前面,杨某甲与张某争吵,后对张某实施殴打,期间又来了两名年轻男子参与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左侧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由杨某甲一次性赔偿张某含医疗费等在内一切经济损失14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此款已履行。被害人张某对杨某甲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乔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张)伤鉴(法医)字(2015)1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轻伤害案件和解书、交、收款条、撤回控告申请书、谅解书,张北县公安局海流图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杨某甲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永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海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7、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