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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第0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露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露莲,舒桃珍,佘海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第01579-1号申请执行人刘露莲,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舒桃珍,自由职业。被执行人佘海灵,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咸安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佘海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佘海灵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佘海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佘海灵在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1.0345%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佘海灵在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1.0345%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2.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方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