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羽与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徐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714号原告:张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刚,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诉被告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徐刚已将店面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告,原告同意免除被告徐刚所欠的租赁费,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徐刚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回对被告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500元,由原告张羽负担。审 判 长 孙 瑜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