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2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532号原告姜某,女,193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丁,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戊,女,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己,女,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姜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