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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凡理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08号罪犯曾凡理,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理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理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3月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1次分,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5.6分。2016年1月26日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5.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理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