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江卸宏与卢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卸宏,卢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231号之一原告:江卸宏。委托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卸宏与被告卢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卸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江卸宏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