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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莫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4民初165号原告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144。被告韩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217。委托代理人韩伟明,××年××月××日出生。原告莫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被告韩某的委托代理人韩伟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5日经人介绍与被告见面后,在母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倍感压力,周遭人的关怀令精神紧张,而被告在明知自身患先天性无精症需供精试管的情况下,都让原告独自一人作检查,没有作陪,在经济上也未能给予帮助,不过问,不关心。为此,原告心里的苦楚只能默默承受,精神异常压抑,身心都受折磨,且性生活不和谐,这种情况下让原本就脆弱的婚姻雪上加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原告莫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三、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精液质量分析全套、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检验报告单、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检验报告单、持卡人存根5份以及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11份,证明被告患有不育症,原告也有去医院检查,付费凭据是原告检查的费用。被告韩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韩某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经质证,被告韩某对原告莫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两个月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及观念不同闹矛盾,经常冷战。后被告检查患有不育症,双方多次检查后,原告因不满被告态度冷淡,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于2016年春节搬回娘家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经查,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购置有夫妻共同财产:女装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空调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一套,现均在被告处。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称因被告患不育症,周围的人经常询问原告何时生育小孩,造成原告压力很大,故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告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共5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理由是被告家族无离婚的人,被告家庭对原告投入了感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对被告家庭造成伤害,造成名誉损失,因此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共50000元,被告结婚时,被告家庭重新装修房屋和举行婚宴共投入了十多万元,因此,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间短暂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经常冷战,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和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共50000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请求,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莫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女装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空调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一套均归被告韩某所有。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四、驳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智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