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匡堰镇万达制衣厂与慈溪市小精灵童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匡堰镇某某制衣厂,慈溪市某某童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13号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某某制衣厂。经营者: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经营者:朱某某。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某某制衣厂诉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16年4月2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某某制衣厂的经营者华某某及该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利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某某制衣厂以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尚欠货款为由,诉请判令:一、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即时支付货款21689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同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置布匹,由原告向被告经营地送货。被告向原告支付149000元的货款,但至今尚欠货款216879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某某制衣厂支付货款21687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553元,由被告慈溪市某某童装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