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小恒与罗冬波、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恒,罗冬波,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55号原告周小恒,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罗冬波,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袁媛,女,成年,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周小恒诉被告罗冬波、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小恒负担。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