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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小恒与罗冬波、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恒,罗冬波,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55号原告周小恒,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罗冬波,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袁媛,女,成年,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周小恒诉被告罗冬波、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小恒负担。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