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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罗小勇、罗永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勇,罗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勇被执行人罗永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金商初字第002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永兴的配偶梁晓(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永兴的配偶梁晓(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永兴的配偶梁晓(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罗永兴的配偶梁晓(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7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哈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