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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灵民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兴明、张华、秦开银、赵文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兴明,张华,秦开银,赵文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灵民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明,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华,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秦开银,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赵文平,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明、张华、秦开银、赵文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哈玉芳人民陪审员  吴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