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柳世民与雷治河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世民,雷治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柳世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执行人雷治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申请执行人柳世民与被执行人雷治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治河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柳世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治河履行欠款87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治河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8725元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7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