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6刑初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5********,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新华村。2009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佳木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2011年2月24日因盗窃被佳木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5年12月4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法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桦川县悦来镇民富小区楼下今天爱心大药房,将药房的卷帘门掰开一缝隙,钻入店内将柜台里的人民币354元盗走。后又到金天爱心大药房对面的万家福生鲜超市,将超市卷帘门掰开一缝隙,用砖头将里面的门窗玻璃砸碎后进入超市,将店内收银台处红米NOTE手机一部、两储蓄罐硬币、两个收银台钱箱盗走,从储蓄罐及钱箱中取出现金合计约人民币2356元,后将钱箱、钱罐及所盗手机丢弃后逃离现场。所盗红米NOTE手机经佳木斯物价部门价格评估,价值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两起,价值共计人民币3410元。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30日在佳木斯市大福源超市附近九亿星空顺时针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吕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并有部分赃款被依法追缴,退赔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