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伟与被告唱艳琴、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唱艳琴,周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701号原告崔伟,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唱艳琴,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彪,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崔伟与被告唱艳琴、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婷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伟诉称,被告周彪与被告唱艳琴系夫妻关系,被告唱艳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崔伟于2012年4月9日、4月12日,分两次向被告出借款项本金合计35万元。2013年5月11日,被告归还本金5万元,同时,被告唱艳琴重新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崔伟现金共计30万元,月息3%,每月按时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唱艳琴犯集资诈骗罪,已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被告人唱艳琴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故被告唱艳琴集资诈骗被害人崔伟的财产,已经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崔伟现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0元,退还原告崔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