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邵志路与党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路,党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81号申请人邵志路。被申请人党俊生。邵志路与党俊生为伤害赔偿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邵志路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