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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云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五六,徐香明,周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再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姚五六。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香明。上述两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云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姚五六、徐香明因与被申请人周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5)绍越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浙绍民申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香明及姚五六、徐香明的委托代理人范慧慧、被申请人周云兴的委托代理人陶冬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姚五六出具100万元借条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是多少,2、姚五六归还的43.9万元是归还哪一笔借款。为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各自主张。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这些争议事实尚未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鉴于本案再审系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引发,原审不应作为错案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给再审申请人姚五六、徐香明。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徐伟强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