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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治忠,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艳,女,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潘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06695.67元,担保服务费11305.2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6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潘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凤 来自